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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3

深盐府规〔2019〕11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日

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盐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突发事件应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指的是: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未列入市、区两级政府投资计划草案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健康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承办部门负责调研、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并开展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应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请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同意。

  执行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和后评估工作。

  区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第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部门本年度需提请区政府开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区政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于每年年初确定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完成期限等。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承办部门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部门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承办部门以外其他工作部门的职责的,承办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章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调研、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

  (二)有关各方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区政府官方网站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承办部门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七条 关于听证会的举行程序,本规定未予规定的,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府令第15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 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

  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咨询论证专家应当首先从我区或深圳市的专家库中聘请。咨询论证事项要求特殊的,可以聘请我区、深圳市专家库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能涉及到的领域进行风险评估,如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实施成本等,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建议,为后续风险处理做好准备。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承办部门应当报请区政府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风险评估报告应在完成后3日内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承担。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的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经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经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有分歧或行政首长协调有难度的,由分管区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讨论。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前,承办部门应当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承办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含电子文本):

  (一)送请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公函;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审文本及制定说明;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意见反馈途径和意见采纳的情况报告,以及意见分歧较大或舆情监测情况说明;

  (四)决策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正式文本;

  (六)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七)起草部门或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依照本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承办部门,或者要求补充。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经办人应作出合理书面说明并明确审查完结时间,报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延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延长后的审查时限书面通知承办部门。

  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出台,除要按照本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外,还需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的合法性;

  (二)决策依据的合法性;

  (三)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四)决策权限的合法性;

  (五)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反馈采纳及调整情况。

  承办部门未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或者只是部分调整的,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时说明不调整或者部分调整的理由。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以及合法性审查事项存在延伸的法律风险,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由承办部门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提请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审文本及制定说明;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区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区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需分别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在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中汇总。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承办部门提交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后,可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定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进行。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

  对于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区政府应当确定执行部门。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区政府公报、区政府官方网站和市、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建档,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核定后,移交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将承办部门、执行部门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章 决策执行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执行部门应当跟踪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提出完善、调整的措施建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三十八条 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决策事项不按本规定进行决策的,追究该部门领导人员责任,并在相应的绩效考核项目中予以扣分。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执行部门、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依法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区政府组成部门、区政府直属机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双重管理的市直驻盐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以上”“日内”“日前”的表述均包含本数,“超过”的表述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盐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盐府规〔2016〕2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区各级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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